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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政策奖励招商引资
2005-08-01 16:03   

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政策奖励招商引资

黑龙江省财政厅调整理财思路和方式,将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由过去主要用于贷款贴息,转变为对各市、县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。
日前,省财政厅制发了《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。按此规定,省财政每年对各市、县从省辖区以外引进的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建设完工并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的资本性投资项目,将根据不同地区的类别,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各市、县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费用,包括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规划费、论证费、可研费、交通费、布展费等。
同时,针对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实施过程中,由于政策门槛过高,惠及不到边远、边境等招商引资条件较差地区的实际情况,对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引资鼓励政策的内容进行了调整,根椐区位、财政经济实力和招商引资条件情况,对全省各市、县划分为三类,对边远、边境和招商引资难度较大的市、县的财政资金支持门槛由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和3000万元。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,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招商引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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